(八) 家長校董 |
|
8.1 家長校董的設立是依據2004年教育(修訂)條例,及本校家長教師會按法團校董會的指示,選舉一位家長校董及一位替代家長校董進入法團校董會。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須按《裘錦秋中學(葵涌)法團校董會章程》及本會會章進行選舉產生,並參照教育統籌局所發出《家長校董選舉指引》
的程序。 |
|
8.2 家長校董的職責: |
|
8.2.1 |
代表全校學生家長,加入法團校董會,並履行校董的職責; |
|
8.2.2 |
校董的職責,是為學校確立短期和長遠目標,以及決定優先發展的項 目,為課程、財務、人事和校舍等範疇制定政策,並領導學校促進學生達成學術和非學術的全面發展。 |
|
8.3 參選家長校董的資格: |
|
8.3.1 |
參選人須為本校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及並非該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但實際管養該學生的人。 |
|
8.3.2 |
參選人不可同是學校的在職教員。 |
|
8.3.3 |
參選人不可同時出任家長校董及校友校董。 |
|
8.3.4 |
參選人不得為《教育條例》第30條所列的任何一種情況(選舉的規定見
a附件一),參選人須為此作出申報。 |
|
8.3.5 |
參選人不得連任超過三屆。 |
|
8.4 選舉方法: |
|
8. 4.1 |
家長校董選舉須由本校的家長教師會負責舉行。 |
|
8.4.2 |
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在周年大會中或舉行前由家長會員以不記名之投票方式選出。選舉通知書及提名表格須於選舉舉行前三十天發出。 |
|
8.4.3 |
家長校董選舉的提名期限不可少於七天。 |
|
8.4.4 |
家長教師會委派一名選舉主任,監察有關提名、分發選票及點票工作。 選舉主任可由家長教師會的委員互選或由學校委派一名教師擔任,但選 舉主任本身不可以是家長校董選舉的候選人。 |
|
8.4.5 |
選舉主任可發信通知所有家長,有關家長校董選舉事項,其中包括家長校董的空缺數目、提名期限、提名方法、投票日期、點票會日期、公布結果日期及其他資料,亦應隨信附上提名表格。 |
|
8.4.6 |
選舉主任須於選舉日之前不少於7天,向所有家長另行發信,列出獲提名候選人的姓名。選舉主任可隨通知信附上候選人的簡介,包括他們在 簡介內所申報的資料。惟家長教師會本身不應會因刊登有關簡介而涉及 任何訴訟的法律責任。該信亦須解釋有關選舉的安排和時間表。如可能的話,選舉主任可為候選人安排一個簡介會或其他合適的安排。 |
|
8.4.7 |
參選人需填寫參選表格,及獲不少於三名家長會員在表格上和議,並在截止報名日期前提交參選表格。 |
|
8.4.8 |
每名家長可提名本人或另一名合資格的候選人參選。 |
|
8.4.9 |
在該選舉中,所有家長都擁有均等的投票權及參選權,及以不記名方式進行投票。每名家長不論其就讀該校子女的數目,只可有一票,並以個人身份投票,為使行政安排,家教會可分發兩張選票予每名學生,讓其 父母投票。如學生另有監護人或實際管養該學生的人,在其要求下,也可給予選票。 |
|
8.4.10 |
如候選人數目相等於或少於空缺數目,則候選人將自動當選。如沒有人 獲提名參選,家長教師會可考慮延長提名的截止日期或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後重新進行選舉。有關的選舉程序及特別安排應顧及實際情況,由家長教師會予以開會決定。 |
|
8.4.11 |
如只有一個家長校董空缺,獲得最多選票的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家長校董,而獲得第二最多選票的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替代家長校董。若兩位或以上候選人得相同最多票者,則會以即時抽簽決定該得票相同候選人誰獲提名為註冊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 |
|
8.4.12 |
在該選舉完成後,選舉主任可致函所有家長,公布選舉結果。 |
|
8.5 家長校董選舉的上訴程序: |
|
8.5.1 |
落選的候選人可在選舉結果公布的一星期內,以書面方式向家長教師會提出上訴,並列明上訴的理由。 |
|
8.5.2 |
家長教師會應在收到該落選的候選人的上訴期後七日內,召開會議,予以討論、評估及判斷應否接納該上訴書。 |
|
8.5.3 |
家長教師會如接納該落選的候選人的上訴書,應按照本章程8.4節所訂的方法重新選舉。 |
|
8.5.4 |
家長教師會如不接納該落選的候選人的上訴書,則應以書面方式向該落 選的候選人解釋家長教師會的議決。 |
|
8.5.5 |
如該落選的候選人不服從家長教師會的議決,但亦未能提出新的理據, 而該議決不違反2004年教育(修訂)條例及家長教師會的議決,則對家長校董選舉視為最終議決。 |
|
8.5.6 |
落選的候選人最多只能提出二次上訴。 |
|
8.6 選舉後跟進事項 |
|
8.6.1 |
家教會向法團校董會提名獲選的家長,出任該校的家長校董,法團校董會須向常任秘書長申請,將獲選的家長註冊為該校校董。 |
|
8.62 |
如常任秘書長覺得有以下情況,可拒絕申請人註冊為學校的校董: |
|
|
●申請人每年最少有9個月不在香港居住 |
|
|
●申請人未滿18歲 |
|
|
●申請人年滿70歲而無法出示有效的醫生証明書 |
|
|
●申請人是《破產條例》(第6章)所指的破產人 |
|
|
●申請人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已犯可判監禁的刑事罪行 |
|
|
●申請人已註冊為五間或以上的學校校董 |
|
8.7 家長校董的任期 |
|
8.7.1 |
家長校董的任期為二年,與本會任期相同,若再獲選可以連任。 |
|
8.7.2 |
若家長校董的子女在本校的校董任期內不再是學校的現有學生,該校董 的任期可持續至任期屆滿或該學年終結為止,兩者以較早者為準。如出現空缺,應按照本章程8.4節所訂的方法重新選舉。 |
|
8.7.3 |
家長校董須列席本會常務委員會會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