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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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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名及會址 :

會名:
本會定名為『裘錦秋中學(葵涌)家長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名稱為 "Ju Ching Chu Secondary School (Kwai Chung) Parent-Teacher Association"

會址: 葵涌安捷街一至十一號裘錦秋中學(葵涌)

(一) 會名及會址
會名:本會定名為『裘錦秋中學(葵涌)家長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名稱為 "Ju Ching Chu Secondary School (Kwai Chung) Parent-Teacher           Association"
會址: 葵涌安捷街一至十一號裘錦秋中學(葵涌)
(二) 宗旨
2.1  推動家長與教師建立伙伴關係及溝通途徑。
2.2  促進家長與學校互相配合,以期達到最佳的教育效果。
2.3  在學校管理上,家長可透過本會向校方提出建議。

2.4  推動家長積極承擔教育子女的天職,關心子女的學習和成長,支持學校活動和工作。

2.5  合力改善學生學習環境及福利。
(三) 會員權利與義務
3.1 會員
  3.1.1  家長會員: 凡本校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均自動成為本會會員。
  3.1.2  教師會員: 凡本校現職教師均自動成為教師會員。
  3.1.3  若本校現任教師同時亦為本校家長,則只能以教師會員身份參加本會。
3.2 權利
  3.2.1  家長會員享有動議、和議、發言、表決、選舉及被選權。
  3.2.2  教師會員享有動議、和議、發言及表決權。
3.3

義務

   3.3.1  會員有義務出席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
   3.3.2  會員有義務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或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決議。
 

3.3.2  會員只須繳納會費一次。會費由常務委員會決定。教師會員會費由校方 繳付。

(四) 組織
4.1

會員大會

  4.1.1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大會法定人數至少一百人,方為有效。若會員大會召開半小時而出席人數不足,主席須宣佈流會,並須在十四日內以書面通知,再召開會員大會,是次會員大會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屬有效。
 

4.1.2  會員大會之權責
               i)  修訂本會會章
               ii)  選舉或罷免常務委員
               iii) 通過常務委員會提交會務及財政報告
               iv)  商議及推展會務

 

4.1.3  所有議決事項,須有出席人數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投票時,若正反 方票數相同,主席可投決定性一票。

 

4.1.4  在接獲二十位或以上會員(其中家長會員不少於十位及教師會員不少 於十位)聯合提出動議,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常務委員會應於開會 前七天通知全體會員出席『特別會員大會』。

4.2 常務委員會
   4.2.1  會員大會休會期間,本會所有會務均由常務委員會處理。
 

 4.2.2  常務委員會職位及職責:常務委員會共有委員11人。其中6人為家長會員擔任,5人為教師會員擔任。家長委員以郵遞方法,由家長會員投票選 出,最多票數的6位當選,各職位由互選產生。教師委員由學校委任。

  (甲)

主席1人(在家長會員中選出):負責召開並主持會員大、特別會員大
會及常務委員會會議;領導常務委員會執行會務;於會員大會中,
報告會務;籌組常務委員會的推選。

  (乙)

副主席兼宣傳2人(家長及教師會員各1人):輔助主席推一切會務; 宣傳本會活動;印發通訊;聯絡會員;主席缺時執行主席職權。第 一副主席由家長會員擔任,第二副主由教師會員擔任。

  (丙)

秘書2人(家長及教師會員各1人):準備會議議程,作會紀錄及處理
對內、對外文件。

  (丁)

司庫2人(家長及教師會員各1人):正、副司庫各一人,處理一切收
支賬目,定期向常務委員會報告財政狀況,每年制定財政報告,交
常務委員會審核,並提交會員大會通。

  (戊) 總務2人(家長及教師會員各1人):負責協助推行一切會務。
  (己) 康樂2人(家長及教師會員各1人):負責策劃及推行本會一切康樂活動。
  (庚)

增選委員:由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邀請出任。增選委員可列席常務
委會會議發言,但無投票權,亦不列入常務委員會議之法定人數內。有委員離職,其職務由常務委員會請增選委員或會員填補有 關的空缺。

 

 4.2.3  首屆常務委員會任期由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三日至一九九八年十月三 十一日。

 

4.2.4  常務委員會任期為二年,任期由選任當年十一月一日至第三年十月三十一日。再當選的委員,可獲連任。

  4.2.5  除首屆常務委員會外,常務委員會每年開會不少於三次。
 

4.2.6  每次出席人數最少為7人,其中家長委員不少於3位及教師委員不少於3位。所有議決事項,以少數服從多數為原則。

 

4.2.7 如逾規定開會時間30分鐘,出席者仍不足法定人數,即宣佈流會。委
員會須於兩星期內再召開會議,出席人數最少為5人,其中最少2人為家
長委員或教師委員,即屬合法。

  4.2.8  任何委員如連續兩次缺席而無合理原因解釋,經常務委員會通過,其職務可被解除,由常務委員會委任其他會員替代。
 

4.2.9  常務委員會有權委任小組籌劃及推行特定活動,小組成員不必為委
員。特定活動完畢後,小組即自行解散。

  4.2.10 常務委員會委員均為義務性質。
(五) 財政
  5.1  本會的款項必須用於發展會務及支付各項活動的開支。
  5.2  司庫須於常務委員會會議中報告本會的財政狀況。
 

5.3  除首屆財政年度由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三日至一九九八年十月三十一日外,本會之財政年度由每年十一月一日至翌年十月三十一日。

  5.4 司庫彙集會費及其他收入存入指定銀行。提取款項,須經主席、正副司庫三人中兩人,其中家長一人及教師一人共同簽署,蓋上本會印鑑,方為效。
 

5.5  司庫須保留一切收支單據七年,七年後之單據作廢。

  5.6  本會如有負債,將由該債項產生時在任之常務委員會全體委員負責償還。
(六) 核數
  由會員大會推選一位義務核數員,於每年財政年度終結時,核算本會全年收支賬項。
(七) 修章及解散
  7.1 修改會章,須經出席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之三分二或以上會員通過。開會日期及所需修改會章項目,須於會議前最少兩星期,由常務委員會主席以書面通 知所有會員。
  7.2 若要解散本會,須得全體會員人數之三分二或以上會員通過,本會解散後,所 餘資產由全體大會通過,捐贈給本校或本港的慈善團體。
(八) 家長校董
 

8.1   家長校董的設立是依據2004年教育(修訂)條例,及本校家長教師會按法團校董會的指示,選舉一位家長校董及一位替代家長校董進入法團校董會。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須按《裘錦秋中學(葵涌)法團校董會章程》及本會會章進行選舉產生,並參照教育統籌局所發出《家長校董選舉指引》
的程序。

  8.2  家長校董的職責:
  8.2.1 代表全校學生家長,加入法團校董會,並履行校董的職責;
  8.2.2 

校董的職責,是為學校確立短期和長遠目標,以及決定優先發展的項 目,為課程、財務、人事和校舍等範疇制定政策,並領導學校促進學生達成學術和非學術的全面發展。

   8.3  參選家長校董的資格:
  8.3.1

參選人須為本校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及並非該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但實際管養該學生的人。

  8.3.2 參選人不可同是學校的在職教員。
 

8.3.3

參選人不可同時出任家長校董及校友校董。
  8.3.4

參選人不得為《教育條例》第30條所列的任何一種情況(選舉的規定見
a附件一),參選人須為此作出申報。

 

8.3.5

參選人不得連任超過三屆。
  8.4 選舉方法:
  8. 4.1  家長校董選舉須由本校的家長教師會負責舉行。
  8.4.2

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在周年大會中或舉行前由家長會員以不記名之投票方式選出。選舉通知書及提名表格須於選舉舉行前三十天發出。

  8.4.3 家長校董選舉的提名期限不可少於七天。
  8.4.4

家長教師會委派一名選舉主任,監察有關提名、分發選票及點票工作。 選舉主任可由家長教師會的委員互選或由學校委派一名教師擔任,但選 舉主任本身不可以是家長校董選舉的候選人。

   8.4.5

選舉主任可發信通知所有家長,有關家長校董選舉事項,其中包括家長校董的空缺數目、提名期限、提名方法、投票日期、點票會日期、公布結果日期及其他資料,亦應隨信附上提名表格。

  8.4.6

選舉主任須於選舉日之前不少於7天,向所有家長另行發信,列出獲提名候選人的姓名。選舉主任可隨通知信附上候選人的簡介,包括他們在 簡介內所申報的資料。惟家長教師會本身不應會因刊登有關簡介而涉及 任何訴訟的法律責任。該信亦須解釋有關選舉的安排和時間表。如可能的話,選舉主任可為候選人安排一個簡介會或其他合適的安排。

  8.4.7

參選人需填寫參選表格,及獲不少於三名家長會員在表格上和議,並在截止報名日期前提交參選表格。

  8.4.8 每名家長可提名本人或另一名合資格的候選人參選。
  8.4.9

在該選舉中,所有家長都擁有均等的投票權及參選權,及以不記名方式進行投票。每名家長不論其就讀該校子女的數目,只可有一票,並以個人身份投票,為使行政安排,家教會可分發兩張選票予每名學生,讓其 父母投票。如學生另有監護人或實際管養該學生的人,在其要求下,也可給予選票。

  8.4.10

如候選人數目相等於或少於空缺數目,則候選人將自動當選。如沒有人 獲提名參選,家長教師會可考慮延長提名的截止日期或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後重新進行選舉。有關的選舉程序及特別安排應顧及實際情況,由家長教師會予以開會決定。

   8.4.11

如只有一個家長校董空缺,獲得最多選票的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家長校董,而獲得第二最多選票的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替代家長校董。若兩位或以上候選人得相同最多票者,則會以即時抽簽決定該得票相同候選人誰獲提名為註冊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

  8.4.12

在該選舉完成後,選舉主任可致函所有家長,公布選舉結果。

  8.5  家長校董選舉的上訴程序:
  8.5.1

落選的候選人可在選舉結果公布的一星期內,以書面方式向家長教師會提出上訴,並列明上訴的理由。

  8.5.2

家長教師會應在收到該落選的候選人的上訴期後七日內,召開會議,予以討論、評估及判斷應否接納該上訴書。

  8.5.3 家長教師會如接納該落選的候選人的上訴書,應按照本章程8.4節所訂的方法重新選舉。
  8.5.4

家長教師會如不接納該落選的候選人的上訴書,則應以書面方式向該落 選的候選人解釋家長教師會的議決。

  8.5.5

如該落選的候選人不服從家長教師會的議決,但亦未能提出新的理據, 而該議決不違反2004年教育(修訂)條例及家長教師會的議決,則對家長校董選舉視為最終議決。

  8.5.6 落選的候選人最多只能提出二次上訴。
 

8.6  選舉後跟進事項

  8.6.1

家教會向法團校董會提名獲選的家長,出任該校的家長校董,法團校董會須向常任秘書長申請,將獲選的家長註冊為該校校董。

  8.62 如常任秘書長覺得有以下情況,可拒絕申請人註冊為學校的校董:
    ●申請人每年最少有9個月不在香港居住
    ●申請人未滿18歲
    ●申請人年滿70歲而無法出示有效的醫生証明書
    ●申請人是《破產條例》(第6章)所指的破產人
    ●申請人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已犯可判監禁的刑事罪行
    ●申請人已註冊為五間或以上的學校校董
   8.7  家長校董的任期
  8.7.1 家長校董的任期為二年,與本會任期相同,若再獲選可以連任。
  8.7.2

若家長校董的子女在本校的校董任期內不再是學校的現有學生,該校董 的任期可持續至任期屆滿或該學年終結為止,兩者以較早者為準。如出現空缺,應按照本章程8.4節所訂的方法重新選舉。

  8.7.3 家長校董須列席本會常務委員會會議。
家長校董選舉中須留意的道德操守
 

a) 候選人的提名

    - 不得提供利益令任何人參選或不參選。
   

- 不得提供利益令任何已獲提名的候選人退出競選。

   

- 不得提供利益令任何候選人不盡最大努力促使其本人當選。

    - 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人的利益而參選或不參選。
   

- 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人的利益,而在獲提名為候選人後退出競選。

   

- 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人的利益,而不盡最大努力促使其本人當選。

   

- 不得施用或威脅武力或脅迫手段令任何人參選或不參選,或退出競選。

    - 不得以欺騙手段令任何人參選或不參選,或退出競選。
    b) 競選活動
    - 不得發表包括(但不限於)候選人的品格、資歷或以往的行為的虛假或具誤導性達關鍵程度的陳述。
     - 不得參與任何可能引致批評或指稱不適當的活動,並須遵守選舉的公平原則。
    - 不得在任何競選活動中,特別是在競選刊物中聲稱或暗示獲得任何人士或機構支持,除非已得到該名人士或機構的書面同意。
   c) 投票
     - 不得提供利益,令他人在選舉中不投票。
   

- 不得提供利益,令他人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

   

 - 不得提供食物、飲料或娛樂,或償付用於提供該等食物、飲料或娛樂的費用,以影響他人在選舉中不投票。

    - 不得提供食物、飲料或娛樂,或償付用於提供該等食食物、飲料或娛樂的費用,以影響他人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
    - 不得向任何人施用或威脅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以影響他人的投票決定。
    - 不得以欺騙手段誘使他人在選舉中不投票。
   

 - 不得以欺騙手段誘使他人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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